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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3-05-08  作者:超级管理员  访问次数: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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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张艳艳/文)从5月1日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的原则,并且设置了“非自愿医疗”的前提条件,来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此法也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法律规定: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了精神障碍诊断,并可选择是否住院治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除此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单独作为送诊人送诊。法律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法律中也讲到,精神障碍的鉴定必须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心理咨询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必须是有伤害,还必须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专家提醒说,标准很严格,虽可以大大减少“被精神病”事件,但同时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影响到精神疾病患者的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