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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企业代表和供应商有关备案、接待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8  作者:官网管理员  访问次数:2225

为深入落实反腐倡廉及行风建设要求,按照我院《医药企业代表和供应商备案及接待制度》,特公告如下:

一、医药企业代表备案要求

1.所有与我院有业务联系的医药企业代表必须在我院对口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医药企业代表登记备案,需持有所在医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医药企业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下载),并确保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3.登记备案程序:医药企业代表填写《新昌县人民医院医药企业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下载),医院对口主管部门审核、建档备案,领取医药企业代表备案证。

4.医药企业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备案证。严禁未经备案的医药企业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5.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到期前1个月,医药企业代表需重新提交资料登记备案,不再次提交资料备案,视为放弃备案。

6.医药企业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医药公司需在30日内向医院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医药公司被取消相关资质的,其备案的医药企业代表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7.医药企业代表在医院的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要求和本院相关制度。

二、医药企业代表、供应商接待规定

医院对医药企业代表、供应商到医院介绍、推广业务等活动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组织集中接待

1.业务接待范围 :新药、医用耗材、设备等产品信息介绍;医用耗材产品规格/供货价格等调整信息介绍等。

2.接待地点:医院行政楼二楼接待室

3.接待时间:药剂科(药品):周三上午

物资供应科(设备、耗材):周三下午

总务科(后勤服务):周四上午

信息科(软件):周四下午

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非接待日时间概不接待。

3.接待实行预约制。原则需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新昌县人民医院“阳光接待”申请表》和《医药企业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下载),向医院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预约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参加接待。未预约的原则上不予接待。

4.接待要求:供应商、医药企业代表需持有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廉洁承诺书出席接待。医药企业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监察室审批通过,否则取消接待。

                                       新昌县人民医院

附件:

新昌县人民医院“阳光接待”预约申请表.doc

新昌县人民医院医药企业代表备案登记表.doc

医药企业代表廉洁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