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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让看病省钱省时更省心

发布日期:2025-06-03  作者:官网管理员  访问次数: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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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着力解决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问题,有效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新昌县人民医院严格质量控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2025年迄今,医院已调阅共享数据135927次,互认63516次,为群众节约费用共计965806元。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这不仅能避免病人接受多次重复检验,节省医院的人物力,提高工作效率,更能够有效地方便患者在不同的医院接受治疗,减轻患者看病的经济负担。

为什么要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1.降低医疗成本:避免患者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把钱花在更关键的治疗环节上。比如,以往患者转院看病,各项检查费用可能高达上千元,实现互认后,这些重复检查费用得以节省。

2.提高医疗效率:节省患者就医时间,避免因重复检查检验而延误治疗。患者不用再花费大量时间排队做重复检查,能更快进入治疗阶段 。

3.保障医疗质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提升医疗服务的同质化水平,推动整个医疗行业进步。

互认规则

1.医务人员应当在保证患者安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系统中对标有本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结合临床实际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2.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3.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医院名称、检查日期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互认范围

1.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可不予认可的情形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